为规范市科技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确保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市科技局出台了《锦州市科技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对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结果运用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制度中明确,凡是由市科技局自行制定出台,由市科技局牵头、多个部门联合制定出台,或由市科技局牵头、以市委(办)市政府(办)名义出台的关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政府采购、资质标准(包括各类申报或推荐、评定、认定的条件设置)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均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从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违反兜底条款和例外规定等“六个审查标准”方面对审查内容进行了细致地界定。今后单位内各科室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内容,将严格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对照“六个审查标准”进行自我预先初审,符合要求后再报局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需要经过公平竞争审查的文件,而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予审核、编号和发布。
《锦州市科技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出台与实施,进一步严控了政策制定关口,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局内工作流程,强化了程序约束,并对消除科技创新中不利束缚、充分调动创新主体积极性和释放创新活力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张发国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