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遏制疫情在葫芦岛市医疗机构内发生和扩散,全力维护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葫芦岛市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葫芦岛市域各类门诊部、诊所(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即日起全面停诊。
二、未设发热门诊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收治发热病人。
三、每个乡镇(街道)、村(社区)只保留一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诊,且一律不得收治发热病人。
四、葫芦岛市域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整形(美容)科等专科医院与综合医院相关专科,除急症治疗和必需的择期诊疗项目外,暂停诊疗活动,并按照相关防护要求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防护措施。
五、以上所涉及的医疗机构迅速通知已预约的病人暂缓就医,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六、所有开诊的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一旦发现有发热、咳嗽的患者,必须询问户籍地及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接触史,做到信息登记全面完整,并立即就近引导至设有发热门诊的上级医院。实行日报告制度,将发热病人的信息报同级疫情防控指挥部汇总后,报县(市)区级疫情防控指挥部。
七、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对出入口进行统一管理,在所有出入口设立体温筛查点,要设立医务人员专用体温筛查通道。进入医疗机构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
八、严格陪护探视人员管理。控制探视人员数量和探视时间,对于病情较轻,自理能力尚可的患者,原则上不允许探视,确需陪护的,认真排查陪护人员旅居史,并严格执行陪护证制度,一人一证,凭证出入。
九、医院食堂取消堂食,提供配送服务;进一步加强医院内部非医疗公共区域(如挂号窗口、收费窗口、取药窗口、院内商店等)的感染防控力度。
十、涉及暂停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与相关科室,恢复诊疗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十一、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应停未停的医疗机构责令立即停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
特此通告。
葫芦岛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